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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資訊

經濟補助

安老津貼
發布日期: 
113-02-01
類  別: 
經濟補助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安老津貼

社會處聯絡電話 
(03)5352386分機202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01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01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7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

申請資格
最近一次設籍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之日為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不含本日)前並居住本市,年滿六十五歲,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安老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現職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二)領取月退休(伍、職)金之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三)民國六十九年一月一日(含本日)以後領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一次退休(伍、職)金之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但所領一次退休(伍、職)金未超過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者或年滿一百歲者不在此限。 
(四)領有榮民就養給與。 
(五)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六)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七)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一百八十三日。 
(八)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惟保險給付不列入計算。 
(九)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但申請人原符合一百零一年資格,其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總金額增加幅度未超過本市土地公告現值調幅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九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扣除之: 
(一)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二)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 
(三)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 
(四)保存用地、墳墓用地及水利用地。 
(五)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 
(六)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七)因天然災害致未產生經濟效益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及林業用地。 
(八)依法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但土地所有人為污染行為人,不在此限。 
(九)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福利內容
一般條件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 (年滿100歲以上每月8,000元)

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
(二)戶口名簿影本(含個人記事)
(三)私章
(四)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備註:申請人未檢附前項戶口名簿時,得經申請人書面同意後由區公所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
相關附件:
 新竹市政府安老津貼申請書
瀏覽人次:25762 人    更新日期:1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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