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一)提供居家托育人員定期健康檢查,維護嬰幼兒健康及受照顧之品質。
(二)鼓勵收托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保障特殊需求幼兒受托權益。
(三)鼓勵居家托育人員增加專業責任保險額度、於托育環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充實托育環境安全設備,協助
還原事發經過及釐清事件真相。
二、補助對象(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提出申請時為本市在職居托人員。
(二)為本府之準公共化服務合作對象。
(三)115年度有收托幼兒(非三親等內)且依規於7日內完成回報。
(四)115年度有收托本市6歲以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且該幼兒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身心障礙證明。
2.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3.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鑑定醫院或本市衛生局公告之鑑定醫院開具之評估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
定之)。
三、補助項目:
(一)健康檢查:居托人員每2年至少1次健康檢查。
(二)收托6歲以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提供日間托育或全日托育特殊需求幼兒照顧期間獎勵金。
(三)責任保險:托育人員責任保險費額度增額。
(四)監視錄影設備:於本市居家登記核備之托育空間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四、補助條件及金額:
(一)健康檢查:
1.重新健康檢查之到期日為115年1月1日至116年2月28日止。居托人員須於到期日前完成檢查,且完成日為
115年1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期間。
2.每人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用,最高補助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收托6歲以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
1.每名居托人員以照顧1名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違為限。
2.須為全日托育或日間托育,課後托育及安置兒不列入此補助。
3.證明文件及申請區間皆需為當年度(無跨年度申請)。
4.按季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無加入準公共化之托育人員亦具申請資格。
6.補助金額以月為單位,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每年最高補助18,000元,依實際收托月份按比例計算獎勵費
用(收托滿15日以上以1個月計;未滿15日以半個月計)。
(三)責任保險:
1.居托人員自行辦理115年度托育人員責任保險費之增額事項。
2.每人補助1次責任保險之增額費用,最高補助500元。
(四)監視錄影設備:
1.以收托兒童主要生活照顧、活動及睡眠之區域進行裝設。同一區域裝設2組監視錄影設備,攝錄角度應不同
且更全面。
2.1台監視攝影機(須含錄音麥克風及監控主機或軟體)及1張專用記憶卡(256G之容量)。
3.1台監視攝影機補助1,500元,1張專用記憶卡補助500元。
4.每人至多補助2組,合計最高補助4,000元。
5.申請該項補助應配合事項及補助規定說明,於本計畫詳細說明。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健康檢查:
1.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
2.申請應備文件:(1)健康檢查收據正本或影本(須經居托中心確認並核章)。
(2)領據及受款帳戶(郵局)資料。(附件2-2)
(二)收托6歲以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
1.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5日止。
2.申請應備文件:
(1)幼兒身心障礙證明、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鑑定醫院或本市衛生局公
告之鑑定醫院開具之評估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正本或影本(須經居托中心確認並核
章)。
(2)與家長簽定之托育服務契約書影本(須經居托中心確認並核章)。
(3)領據及受款帳戶(郵局)資料。(附件3-1)
(三)責任保險:
1.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
2.申請應備文件:(1)黏貼支用單據用紙(115年保險增額繳費收據正本及核保資料。)。(附件4-2)
(2)領據及受款帳戶(郵局)資料。(附件4-3)
(四)監視錄影設備:
1.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止。
2.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附件5-1)
(2)審核表。(附件5-2)
(3)黏貼支用單據用紙(購置監視錄影設備及專用記憶卡之發票或收據)。(附件5-3)
(4)查核紀錄表(由居托人員提供完成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之環境照片及攝錄畫面照片)。(附件5-4)
(5)領據及受款帳戶(郵局)資料。(附件5-5)
六、受理單位: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以下稱居托中心)。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8時至17時,聯絡電話如
下。
(一)東區居托中心03-5753677~79
(二)北區居托中心03-5355006
(三)香山區居托中心03-5301632
七、審查單位:
(一)初審:本市東區、北區及香山區居托中心。
(二)複審:本府社會處。
八、審核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居托人員備齊應備文件後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所屬居托中心,居托中心自受理日起3日內就其應備文件進行
書面審核。另托育設備申請案,居托中心應於書面審核通過後,20日內完成實地審核。
(二)如審核申請案之應備文件未齊,居托中心應通知居托人員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將退還
所送文件。倘有申請需求,居托人員應自行重新提出申請。
(三)居托中心初審完成後,彙整應備文件並造冊(附件2-1及4-1)送至本府社會處辦理複審作業;每季送件1次,
每季結束次月(4、7、10、12月)之10日前完成送件。
(四)本府社會處自收件後7日內進行審核,依行政程序逐級簽核,並通知居托中心核定結果。
(五)有關經費請撥、核銷程序、應備文件、督導、考核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均於本計畫詳細說明。
九、審查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初審:
1.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送至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居托中心),資料未齊案件,居托中心應於收件後3
日內通知申請人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退回所送文件,不予受理。
2.居托中心自收件翌日起20日內完成實地審核及紙本審查。
(二)複審:本府社會處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於審核通過後辦理核銷,預計每季撥款1次,分別於4月、7月、
10月及12月之月底前進行撥款。
(三)注意事項:
1.申請人如以同一購置品項向其他機關團體申請補助時,應列明補助項目及金額,本府將以本計畫每人最高補
助金額,以差額方式辦理補助。如申請人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
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3.申請單位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一)提供居家托育人員定期健康檢查,維護嬰幼兒健康及受照顧之品質。
(二)鼓勵收托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保障特殊需求幼兒受托權益。
(三)鼓勵居家托育人員增加專業責任保險額度、於托育環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充實托育環境安全設備,協助
還原事發經過及釐清事件真相。
二、補助對象(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提出申請時為本市在職居托人員。
(二)為本府之準公共化服務合作對象。
(三)115年度有收托幼兒(非三親等內)且依規於7日內完成回報。
(四)115年度有收托本市6歲以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且該幼兒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身心障礙證明。
2.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3.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鑑定醫院或本市衛生局公告之鑑定醫院開具之評估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
定之)。
三、補助項目:
(一)健康檢查:居托人員每2年至少1次健康檢查。
(二)收托6歲以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提供日間托育或全日托育特殊需求幼兒照顧期間獎勵金。
(三)責任保險:托育人員責任保險費額度增額。
(四)監視錄影設備:於本市居家登記核備之托育空間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四、補助條件及金額:
(一)健康檢查:
1.重新健康檢查之到期日為115年1月1日至116年2月28日止。居托人員須於到期日前完成檢查,且完成日為
115年1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期間。
2.每人補助1次健康檢查費用,最高補助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收托6歲以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
1.每名居托人員以照顧1名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違為限。
2.須為全日托育或日間托育,課後托育及安置兒不列入此補助。
3.證明文件及申請區間皆需為當年度(無跨年度申請)。
4.按季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5.無加入準公共化之托育人員亦具申請資格。
6.補助金額以月為單位,每人每月補助1,500元,每年最高補助18,000元,依實際收托月份按比例計算獎勵費
用(收托滿15日以上以1個月計;未滿15日以半個月計)。
(三)責任保險:
1.居托人員自行辦理115年度托育人員責任保險費之增額事項。
2.每人補助1次責任保險之增額費用,最高補助500元。
(四)監視錄影設備:
1.以收托兒童主要生活照顧、活動及睡眠之區域進行裝設。同一區域裝設2組監視錄影設備,攝錄角度應不同
且更全面。
2.1台監視攝影機(須含錄音麥克風及監控主機或軟體)及1張專用記憶卡(256G之容量)。
3.1台監視攝影機補助1,500元,1張專用記憶卡補助500元。
4.每人至多補助2組,合計最高補助4,000元。
5.申請該項補助應配合事項及補助規定說明,於本計畫詳細說明。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健康檢查:
1.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
2.申請應備文件:(1)健康檢查收據正本或影本(須經居托中心確認並核章)。
(2)領據及受款帳戶(郵局)資料。(附件2-2)
(二)收托6歲以下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
1.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5日止。
2.申請應備文件:
(1)幼兒身心障礙證明、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經衛生福利部指定之鑑定醫院或本市衛生局公
告之鑑定醫院開具之評估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正本或影本(須經居托中心確認並核
章)。
(2)與家長簽定之托育服務契約書影本(須經居托中心確認並核章)。
(3)領據及受款帳戶(郵局)資料。(附件3-1)
(三)責任保險:
1.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
2.申請應備文件:(1)黏貼支用單據用紙(115年保險增額繳費收據正本及核保資料。)。(附件4-2)
(2)領據及受款帳戶(郵局)資料。(附件4-3)
(四)監視錄影設備:
1.申請期間:115年1月1日至115年10月31日止。
2.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表。(附件5-1)
(2)審核表。(附件5-2)
(3)黏貼支用單據用紙(購置監視錄影設備及專用記憶卡之發票或收據)。(附件5-3)
(4)查核紀錄表(由居托人員提供完成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之環境照片及攝錄畫面照片)。(附件5-4)
(5)領據及受款帳戶(郵局)資料。(附件5-5)
六、受理單位: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以下稱居托中心)。服務時間為週一至週五8時至17時,聯絡電話如
下。
(一)東區居托中心03-5753677~79
(二)北區居托中心03-5355006
(三)香山區居托中心03-5301632
七、審查單位:
(一)初審:本市東區、北區及香山區居托中心。
(二)複審:本府社會處。
八、審核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居托人員備齊應備文件後親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所屬居托中心,居托中心自受理日起3日內就其應備文件進行
書面審核。另托育設備申請案,居托中心應於書面審核通過後,20日內完成實地審核。
(二)如審核申請案之應備文件未齊,居托中心應通知居托人員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將退還
所送文件。倘有申請需求,居托人員應自行重新提出申請。
(三)居托中心初審完成後,彙整應備文件並造冊(附件2-1及4-1)送至本府社會處辦理複審作業;每季送件1次,
每季結束次月(4、7、10、12月)之10日前完成送件。
(四)本府社會處自收件後7日內進行審核,依行政程序逐級簽核,並通知居托中心核定結果。
(五)有關經費請撥、核銷程序、應備文件、督導、考核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均於本計畫詳細說明。
九、審查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初審:
1.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送至所屬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居托中心),資料未齊案件,居托中心應於收件後3
日內通知申請人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將退回所送文件,不予受理。
2.居托中心自收件翌日起20日內完成實地審核及紙本審查。
(二)複審:本府社會處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於審核通過後辦理核銷,預計每季撥款1次,分別於4月、7月、
10月及12月之月底前進行撥款。
(三)注意事項:
1.申請人如以同一購置品項向其他機關團體申請補助時,應列明補助項目及金額,本府將以本計畫每人最高補
助金額,以差額方式辦理補助。如申請人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將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2.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
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3.申請單位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居家式托育專業人員精進服務品質計畫
(附件1)115年度補助監視錄影設備問答集
(DOCX)
(OD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