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形象圖
業務資訊

經濟補助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發布日期: 
112-08-08
類  別: 
經濟補助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社會處聯絡電話
(03)5352386分機802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08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10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1

申請期限
隨時

申請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以下簡稱本市),或於中華民國未辦理戶籍登記、無國籍、未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而實際居住本市一個月以上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少年。
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三、其他經評估無力撫育及無扶養義務人或撫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前項所指遭遇困境及無力撫育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無力撫育者。
二、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服刑中,另一方無力撫育者。
三、父母、養父母離異且未同戶籍或同住者,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
四、單親扶養非婚生子女。
五、父母、養父母一方領有重大傷病證明或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而另一方為照顧配偶,致生活困難無力撫育者。
六、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本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七、從事色情行為,經觀察輔導或輔導教育後由本府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八、由法院責付,經輔導就學或接受職業訓練者。
九、父母、養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皆確因其他事由致無力撫育者,並經各區公所函報本府核准者。

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
2.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之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12萬元。
3. 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逾537萬元者。
4.  全家人口包含下列人員:
(1)配偶。
(2)一親等直系血親。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4)前項三款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福利內容
每人每月補助2,047元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及切結書。
2.  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3個月之內頁影本。
3.  其他證明文件: 學生證、身心障礙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薪資證明、失蹤證明、服刑證明等。
瀏覽人次:6904 人    更新日期:112-08-08
通過A優先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
地址:30041新竹市中央路241號(4、5及8樓) 
電話:03-5352386
為民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00至下午5:00
電子信箱:hc1500@ems.hccg.gov.tw
本網站支援IE 9以上、Chrome及Firefox、edge等瀏覽器,建議使用螢幕解析度1024x768可得到最佳瀏覽效果。
您是本站第: 827513訪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