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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資訊

經濟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發布日期: 
113-05-06
類  別: 
經濟補助
詳細內容: 
補助項目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受理單位
1.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03)5218231分機301
   新竹市北區區公所(03)5152525分機303
   新竹市香山區公所(03)5307105分機301
2.社會處(03)5352386分機206

補助對象
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中低收入老人

申請資格
1.請領本津貼之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
 (2)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3)未接受收容安置、居家服務補助、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日間照顧服務及未請看護(傭)者。
 (4)最近三個月內,經新竹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罹患長期慢性
     病,且經本府社會處指定之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之醫師、護理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等專業人員
     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評估為重度以上,或罹患特定病症項目之一,需家人照顧者。
2.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負責照顧者。
 (2)依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應與被照顧者同為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須年滿十六歲,未   (3)滿六十五歲,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之情事,且未進入就業市場獲致有報酬工作者。

福利內容
每月補助特別照顧津貼5000元

應備文件
1.照顧者與被照顧者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2.經衛生局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出具之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
3.經衛生局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重度以上之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證明。
4.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5.經醫師診斷罹患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列特定病症項目者,得免附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已持有身心障
   礙證明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得以身心障礙證明影本代替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書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 
   表。
相關附件:
 新竹市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調查表
 新竹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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